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医教发[2009]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教育部令第2l 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是贵州省唯一的中医药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共产主义伟大理想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二)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学校规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入校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贵阳中医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日期报到,办理入校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校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院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签署意见,教务部门批准,呈院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一个月前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寄所属系办公室,经系及校卫生科审查同意后,由系通知学生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者,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我院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请假申请,说明事由,经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旷课节数以教务处下发的课表为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校按规定对学生所学的各门课程进行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载入成绩计分册,并归入学生学习档案。自行选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参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阳中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取整数),满60分者为及格。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用红笔记载成绩。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和(或)开卷,一般情况应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采用开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必须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考试前明确说明理由,教研室同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开卷考试的命题应按照学院要求完成。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验、提问、实验、实习报告、病历书写、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70%~5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

一、考试课程

(一)平时考核,一学期内可进行23 次,是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实习报告、病历书写、论文以及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

(二)学期期末考试,在学期期末或该课程结束后举行。考试内容为全学期授课内容。学期期末考试课程一般应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如需采用开卷考试方式考核的,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同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学期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考试成绩占30%,其中实验、实习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数13 以上的课程,其实验、实习考核成绩占平时考试成绩的50%。

(四)学生平时成绩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有本班政治辅导员批准(或本院卫生科及其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该次考核可免考,不计成绩。无故缺考者,该次成绩以“0”分计,由此而影响该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按正常补考处理。

(五)学期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该次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册备注一栏注明“无故缺考”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按重修规定办理重修考试和成绩计算。

(六)学生学期期末考试因危重病或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请假者必须有本院卫生科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学生在课程开始考试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申请必须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时间,缓考成绩计算按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处理。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

(七)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我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外,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期末考试。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该门课程重修及重修考试的机会。

(八)学生因公、因特殊事由、因病缺课,累计未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期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可参加期末考试。

(九)学生平时考核及学期期末考试作弊者。除按《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并在学生成绩档案相应课程处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决定是否给予该门课程重修及重修考试的机会。同时,是否授予学位按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考试、毕业论文的计算方法:毕业综合考试按百分制以一门课程成绩记载;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或因病、因事请假未按时完成毕业实习者须重新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按《贵阳中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试行)》进行。

(十一)毕业考试:学生因危重病或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毕业考试者,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请假者必须有本院卫生科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学生在课程开始考试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办理与学期期末考试相同。学生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者,不准参加补考,该门课程以“缺考”处理,并在成绩档案相应课程处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考”字样。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并在成绩档案相应课程处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因受“缺考”或“作弊”处理的学生,准许补考两次,毕业后半年至一年内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同意,经教务处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重修考试机会,若重修考试及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作弊”者是否授予学位按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考查课程

(一)平时考查,应在平时进行,一学期内可进行23 次,是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实习报告、病历书写、论文以及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

(二)学期期末考查,在学期期末或该课程结束后举行。考试内容为全学期授课内容。学期期末考查课程如需采用开卷考查方式考核的,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同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学期期末考查成绩占50%,平时考查成绩占50%,其总成绩的评定不得在课程结束后只对某门课程进行一次性学期期末考查定成绩。

(四)学生平时成绩考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有本班政治辅导员批准(或本院卫生科及其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该次考核可免考,不计成绩。无故缺考者,该次成绩以“0”分计,由此而影响该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按正常补考处理。

(五)学期期末考查无故缺考者,该次成绩以“0”分计,影响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补考,并在成绩册备注一栏注明“无故缺考”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按重修规定办理重修考试和成绩计算。

(六)学生学期期末考查因危重病或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课程考查时,应当在考查前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请假者必须有本院卫生科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学生在课程开始考查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申请必须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由教务处安排考查时间,缓考成绩计算按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处理。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查者皆以缺考处理。

(七)学生平时考查及学期期末考查作弊者,除按我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外,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并在学生成绩档案相应课程处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决定是否给予该门课程重修及重修考试的机会。同时,是否授予学位按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选修课考查及成绩评定:按我院《选修课管理与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

(一)参加过课程的正常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该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

(二)考试或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因平时考核无故缺考,影响该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

(三)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按照我院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四)同一课程最多可补考次数为两次,第一次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不及格后的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安排最后一次补考。均不及格者,视该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凡同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一学期考核均不及格者,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补考次数。

(五)补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但在学生成绩册上相应课程处一栏注明“补考1、补考2”字样,并记载在学生学习档案中。但进入班级或学校总评成绩时,补考及格者均按60 分计算。

二、重修

在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中作弊,受“作弊”处理者,或无故不参加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一)同一门课程允许重修考试两次,但重修和补考的次数累计不能超过两次。两次均不及格,视该门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凡重修的学生,必须按照我院规定办理重修和重修考试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三)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在学生成绩册上相应课程处一栏注明“重修l、重修2”字样,并记载在学生学习档案中。如进入班级或学校总评成绩时,重修考试及格者均按60 分计算。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记分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项目和标准,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我院情况加以制定。考核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凡无故缺课超过体育课在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该门课程作不及格处理;除按我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外,不准参加体育课程的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该门课程重修及重修考试的机会。病残或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或残疾证明,体育教研室和系主任同意,申请缓考或免考,并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上述两种情况的学生,可随班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对其要求应区别对待,或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综合评定其成绩。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六门课程一次补考和(或)重修考试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一次补考和(或)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一次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六门,作留级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指进入我院教学计划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二十二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超过规定次数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按上述规定办理。学生留级应交纳该年学费。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有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可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需要转入其他院校,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经拟接收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院原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及附相关证明,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时学生必须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报贵州省教育厅确认其转学理由正当,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及附相关证明,因病转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时学生必须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由贵州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当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年只办理一次。一般应在每年的 56 月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参照《贵阳中医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因事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二次,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我院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三至八年,即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生不得超过其学制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按我院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在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院卫生科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街道的政治思想鉴定,交所在系(部)办公室,经系(部)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核,由教务处回复所在系(部),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因故停办,经学生申请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间,我院只负责保留学籍义务,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者;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超过一次(不含一次)者;

(二)在同一年级里需第二次留级者

(三)超过我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精神类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

(九)超过我院规定的注册期限,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均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办公室提出,经系主任提出审查意见,教务处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批准,若属上述第七种情况,必须附上学生的退学申请及家长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一)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我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本专科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我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按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符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办理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一、结业证书

(一)本专科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和(或)重修考试后不及格课程未超过三门(含三门)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由学生向学校申请补考,原则上一年内准许补考两次,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后仍不及格或逾期不补考者,不再补考。

(二)体育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能获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其补考规定与其他课程相同。

二、肄业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肄业证书: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二)本专科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和(或)重修考试后不及格课程超过四门以上(含四门)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布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院将予以追回,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各种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只能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并报教育厅备案。《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每年与毕业证书同时办理一次。

(二)结业或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由学校补发结业或肄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完善校园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对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法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按《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并提供所必需的环境和条件,将大学生课外活动纳入教育教学整体计划,全方位提升大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严格禁止不文明、不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医疗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颁发奖学金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贵阳中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可对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按《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严重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1、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4、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有明确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按照《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9 1 日起执行,本院过去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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