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保证人才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可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可提前解除;拒不改正错误,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性质恶劣,受到严重处罚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被处以治安罚款,但未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学校各类教学活动、课余文化活动或其它学习、生活活动中,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经教育能改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不听从老师或管理人员管理、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辱骂老师或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攻击、殴打老师或管理人员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情节严重,且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采取各类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或者骚扰、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伪造各类证件、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达到个人目的,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为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禁止学生酗酒。

(一)凡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或校内其它场所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闹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侵占、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3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三次以上(含三次)者,无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作案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赌博行为。

(一)在校园内(包括学生宿舍)禁止打麻将,违反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任何形式的赌博一经发现,一律没收赌资和赌具,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观赌不报、经教育不改者,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初犯且赌资不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重犯两次且赌资不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赌资较大、情节严重者,或者重犯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赌博者,视其赌资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策划打架、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即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或用语言挑逗他人,或辱骂他人,或用其它各种方式触犯他人,或用各种方式进行挑唆但并未动手打人者:

1、有上述行为之一但未导致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有上述行为之一,包括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而且导致打架斗殴事件发生或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二)打架或参与打架者:

1、未致人伤或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打架或聚众闹事、斗殴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或持械斗殴,或持管制刀具打架者:

1、未造成人员受伤或其它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或其它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管制枪械打架、斗殴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或怂恿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区不准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唱歌、跳舞、打闹、大声喧哗等行为;不准擅自留宿亲友;不准私自调换寝室;不准乱倒饭菜、污水、垃圾等破坏宿舍卫生;不准在阳台、窗台上放置花盆、拖把等物品;禁止在楼顶玩耍;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任何明火、易燃易爆的工具或物品;禁止点蜡烛。凡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服从老师、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的,参照第六条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投掷物品、火种,故意损坏门窗、家具、课桌椅、水电设施等公共财物,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赔偿相应损坏的财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带头或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许可,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男女租房同住者,或者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和被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行为视而不见、知情不报,并且与被留宿异性同住一室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有损坏大学生形象和损坏社会公德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非婚性行为,或在非私人场所发生性行为,或虽未发生性行为但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反动、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等物品的,卖淫嫖娼或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时,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或容留、教唆、引诱、欺骗、胁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胁迫、欺骗医务人员注射、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等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在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踢踩脚印者,须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损坏公物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损坏公物价值在10002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损坏公物价值在20003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损坏公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实习生旷工,旷工一天按6节课计算)累计学时达下列节数者:

(一)1018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2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35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节以上的,折合为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相关规定另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

(一)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直至开除学籍。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协同他人作弊或提供条件为他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或提供条件为他人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或学校其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减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出于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侵犯他人行为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在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学校坦白交待,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明显立功表现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过处分后又重犯者;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以及教育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对违纪行为实情虚报、瞒报,或者有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

(一)享受学校补助的:

1、受警告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停发补助三个月;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停发补助半年;

3、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补助一年。

(二)一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依法按照正当程序,在获取相关证据,掌握事实,查清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做到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决定权限和批准程序:

1、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并书面报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同时报学院办理相关行文手续。

2、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处分;2、处分事实,即处分所针对的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3、处分理由,即为什么要实施处分;4、处分依据,即依据什么实施处分。此外,还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办法等按照《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原《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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