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处分申诉及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申诉、复查程序中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如果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五条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不承担举证责任。学生书面申诉以申诉报告形式反映。其内容应实事求是,符合事实依据;做到申诉目的明确、所述事实清楚、申诉理由充分,不能混淆事实,含混不清。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学生申诉报告后,应立即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人召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始材料,予以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理或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并由相关委员会委员正式告知申诉人。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计算方法与学生的有效申诉时间相同)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可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须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要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可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