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筑居医联办通〔2009〕1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在校学生日常医疗费管理办法:
一、管理和使用
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该项资金,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使用。
凡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门诊医疗基金。我院南北校区各确定一家首诊医院,首诊医院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物价部门规定执行。首诊医院必须为门诊就诊的学生先行垫付应报销的药费及诊疗费用。
二、确定首诊医院和报销比例
(一)学生门诊看病需在确定的首诊医院就诊,如需转诊到上级医院就诊的,需由首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方能报销。
南校区首诊医院为:贵阳中医学院南校医务室;
北校区首诊医院为:贵阳中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
(二)报销比例:
1.在校医院就诊自付30%,门诊医疗基金支付70%;
2.在校外社区医院、省市定点医院就诊自付50%,门诊医疗基金支付50%;
3.学生寒暑假及在外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费用自付60%,门诊医疗基金支付40%;
4.门诊报销最高限额800元。
三、自费范围
根据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以下情况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所有预防注射、体检费用;
(二)结核病治疗、检查费用;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伤及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至伤等产生的费用;
(四)所有美容项目、口腔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五)人流、引产等发生的生育、妇科检查费用;
(六)特殊检查,如心脏B超、CT、磁核共振、胃镜、肠镜等;
(七)康复治疗、体检、心理疾病治疗、推拿、三维牵引等;
(八)凡不属于基本医疗用药目录的药品都是自费;
(九)民营医院就诊不在报销范围;
(十)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就诊、用药原则
(一)门诊就诊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门诊用药急性病限三天量,慢性病限七天量。
(三)杜绝诱导开药,点名开药、开大处方。
五、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为:
北校区:4月11、12日; 6月11、12日;
10月11、12日;12月11、12日。
南校区:4月15、16日; 6月15、16日;
10月15、16日;12月15、16日。
(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本实施办法未阐明部分按照《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和《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筑府发[2007]7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