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先进班级、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团支部、文明教室、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是学院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院统一表彰。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和奖品,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进行奖励。对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先进班级:

(一)评选比例:按各系部班级总数的20%进行评选;名额不分到年级。

(二)评选标准:

1、有一个团结、联系群众、积极肯干的、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级领导核心;

2、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能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有积极上进、团结活泼、遵守纪律的班风;

3、有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助上进的学风;

4、班内有一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先进个人;后进同学有较大进步。全班学习成绩较好,90%以上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明显,教室、宿舍整洁美观。

第三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比例:按各班级学生人数的3%进行评选;

(二)评选标准:当年表现应达到以下标准。

1、思想品德好: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认真,政治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努力确立革命人生观。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积极完成学院、系部、年级、党、团、班、组交给的任务。关心集体,诚实正派,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爱惜粮食,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班级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树立良好的医疗道德,能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6)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能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党、国家、集体的利益。

2、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既能虚心向别人请教,又能交流学习经验、热心帮助同学。

(2)重视并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努力学好基础课和专业课,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习效果好,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各单科不能低于70分;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3、身体好: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体育考核成绩优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或者身体虽有缺陷但能积极努力锻炼身体。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比例:按各班级学生人数的3%进行评选;

(二)评选标准:当年表现应达到以下标准。

1、基本具备三好学生条件,无不及格或重修科目,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2、能处理好学习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任劳任怨,大胆管理,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努力并有实际成绩。

第五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比例:按各班级所属学生寝室的15%进行评选;

(二)学生寝室是每个同学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要积极自觉地把寝室建设成一个文明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争创“文明寝室”。“文明寝室”评选标准如下:

1、历次卫生检查优良;无受处罚和不合格情况。

2、寝室无乱接、乱拉电线、无使用电炉“电老虎”等大功率电器,无熄灯后点蜡烛、无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等违纪现象。

3、节约用电、用水,爱惜粮食,无乱倒饭菜现象。

4、寝室文化健康高雅,全体成员无赌博行为,不酗酒。

5、寝室成员团结互助、无矛盾纠纷及打架斗殴现象。

6、寝室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六条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时间和办法:

1、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于第二学年的开学初(每年9月)评定。

2、评选采取自下而上,个人总结,班组评议,系部审定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学院批准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七条  评选注意事项:

1、通过评选,要确实评出干劲、评出团结、评出方向,达到鼓励先进,共同进步的目的;

2、不要歧视犯过错误的学生,只要他们改正错误,进步突出,而又达到三好学生标准,不应影响评三好;

3、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注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先进性,不得搞平均主义和照顾。

4、所有评选结果须上报原始材料,评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须有先进事迹材料或先进情况汇报。

第八条  评选优秀团支部、文明教室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参照本办法相应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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