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证、校徽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我院学生身份的证件及标志。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及校徽。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财务科缴费收据,将本人学生证交到学院教务处进行注册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佩戴校徽,随身携带学生证。学生证、校徽只限于本人使用、佩戴,不准转让、赠送、涂改,不准伪造学生证,违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持学生证可享受国家或行业部门规定的乘车、购票、参观等半价优惠或其他优惠。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如不慎遗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审核签署意见,系(部)盖章后方能到学生处补办,并由学生处统一登报申明作废。

第四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化,需更换学生证,必须持新的家庭地址户籍单位证明方可申请更换新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不得利用他人学生证、校徽作违法乱纪活动,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转学、退学、取消学籍或毕业离校,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到学生处注销后,才能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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